建築行業工傷鑑定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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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工傷鑑定新規定有哪些?

建築行業是我國支柱性產業,從業人數十分龐大,很多農民工都在工地上幹活。這個領域也是比較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工人受傷,屬於工傷範疇的,要經過工傷鑑定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我國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也不斷調整中,那麼,建築行業工傷鑑定新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建築行業工傷鑑定新規定有哪些?

1、規範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2、完善符合建築也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

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3、完善工傷保險費計費方式;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築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4、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5、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係機制;

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二、哪些部門可以開展工傷鑑定?

工傷待遇的享受,有賴於合理科學的工傷鑑定。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整個工傷鑑定程序就正式宣告開始啟動。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衞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綜上所述,根據建築行業工傷鑑定新規定,工傷鑑定程序得到了簡化,施工方應該配合提供社保證明等資料,如果施工方沒有申報,職工個人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內申請。另外,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也可以用工資單、工作證等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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