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的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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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的材料是什麼?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的材料是什麼?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繫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繫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複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鑑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複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複印件,審核原件保留複印件。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

(1)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託的醫療機構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當事人。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事項,是可以基於實際的傷害事實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傷殘情況認定的傷殘等級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上述不同的材料,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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