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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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工傷鑑定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複印件或工傷鑑定委託書一份;

(二)填交《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三)提交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牀體檢與診斷表》一份,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

(四)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複印件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五)職業病患者,應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書;

(六)肢殘、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照一張;

(七)工傷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第2張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第3張

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如果遇到工傷需要進行鑑定時,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及時的準備好工傷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保障鑑定的順利進行,少走彎路。這樣,也有助於儘早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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