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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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往往會申請工傷傷殘鑑定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有時會存在鑑定錯誤或其它情形,導致勞動者不得不申請二次工傷傷殘鑑定。那麼,二次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呢?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二次工傷傷殘鑑定的條件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一般來説,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説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二、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山東省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 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二次工傷傷殘鑑定實質其實是對第一次工傷傷殘鑑定的不服,勞動者應該特別注意申請二次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期限,一旦超過了這個期限,勞動者的權益將得不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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