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做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職員由於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是較為常見的,就現實生活來説,此時用人單位與受傷的職員一般不能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且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職員只有在經過工傷鑑定之後,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那麼做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工傷傷殘鑑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工傷鑑定流程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衞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由於不同的受傷者的傷情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故而不同的申請者需要提交的鑑定材料也不一樣,具體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要根據當地的相關政策規定,以及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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