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義務報銷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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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義務報銷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嗎?

勞動能力是一個人獲得生活來源的資格。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很難獲得企業的認可,在社會上不容易找到工作。即便國家已經加大了對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助,仍然杯水車薪。在發生工傷事故後,被鑑定者往往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來確保自己是否應從公司獲得賠償金。但是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是自己出還是用人單位負責對於大部分人來説是模糊的。下面小編向大家説明一下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報銷的問題。

一、勞動能力鑑定主要鑑定哪些項目?

1、 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2、 工傷職工工傷與疾病因果關係的鑑定

3、 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4、 工傷職工生活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5、 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

6、 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鑑定事項。

二、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包括直接用於鑑定的費用和其他與鑑定有關的必要費用兩大部分。直接用於鑑定的費用,主要用於下列各類事項:

1、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聘請專家應當給付的報酬。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邀請專家參加鑑定的費用包含在鑑定費之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得就此另行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2、召開勞動能力鑑定會議的費用;

3、製作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表、卡、冊、證等費用;

4、其他與勞動能力鑑定直接相關的費用。這些費用的收取均具有非營利性的特點,是開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費用。

其他與勞動能力鑑定有關的必要費用包括:

1、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診斷的費用。一般情況下,對被鑑定者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已包含在鑑定費的範圍之內,對被鑑定者進行儀器輔助檢查時不得另行收取費用。但由於條件限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能自行檢查,必須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而指定被鑑定人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時,發生的相關費用需要由申請人自行支付。也就是説,在鑑定過程中,被鑑定人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診斷的費用不包括在鑑定費之中,需要申請人按照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另行向醫療機構支付。

2、鑑定人的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人員如需到某個場所調查相應材料和證據,或者出庭作證會發生相關差旅等費用,此筆費用不包含在第一部分的鑑定費中,發生時由申請人另行支付。

三、勞動能力鑑定費用能報銷嗎?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用人單位工傷投保情況、鑑定的次數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實際承擔。

1、初次鑑定的費用

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鑑定負擔費用。

2、再次鑑定的費用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

如果再次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一致,則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為申請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3、複查鑑定的費用

勞動能力鑑定後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複查鑑定的,申請人同樣需要預先繳納鑑定費用。

如果複查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一致,則複查鑑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果複查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由上可知,初次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再次和複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繳納主體。所以,被鑑定者在工傷之後進行鑑定的費用原則上可以找用人單位報銷。被鑑定者作為弱者,其本身已經遭遇了身體傷害,單位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有義務對首次鑑定費用予以報銷,這也是對受害者的一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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