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應當履行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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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 ,依據勞動合同法,單位工會應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工會,工會要求提出意見,工會應當依法給勞動者提供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給予幫助,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合理,工會有權重新處理。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應當履行什麼義務?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相關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用人單位在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通知工會,這不僅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對職工勞動權利、生存權利的保障。然而,在實踐中,由於工會程序的欠缺而導致用人單位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

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用人單位解除,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 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該條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具有以下特點:

(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

(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工會,工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權糾正單位決定,單位解除合同,勞動者不能履行合同,有權向單位提出賠償申請,工會應當給予幫助和支持,工會有權的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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