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傷鑑定條件有哪些?
一、個人工傷鑑定條件有哪些
(一)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
(三)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這裏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二、認定工傷的條件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1.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
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5.其他:
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6.工傷認定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個人工傷鑑定條件,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鑑定機構對於工作時間和場所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現在針對職業病也屬於工傷這一問題也存在很多的爭議,但是大家還是要按照目前現有的規定來申請認定,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