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受理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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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受理條件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案件是要求索要工傷賠償的。對於受傷職工來説,要想的到工傷賠償,一般需要經過工傷鑑定的程序,因為經過工傷鑑定之後方便確認受傷的程度,方便計算賠償金。但並不是所有的受傷情況都可以請求工傷認定的,那麼,工傷認定受理條件有哪些?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於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是首要前提,除此之外,還需要是在任職期間,由於從事職務有關的活動而受的傷。在申請認定時,需要準備齊全相關材料,然後交給鑑定機關,一般都是交給社保局,鑑定機關需要在限定時間內鑑定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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