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哪一級單位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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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鑑定哪一級單位為最終結論?

工傷鑑定哪一級單位為最終結論?

工傷鑑定的最終結論為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出結果需要多久時間

一般情況下,鑑定機構受到申請之後,一般六十天內出具鑑定結果,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十天。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時,用人單位義務積極配合。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進行工傷鑑定的勞動者,如果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同時,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也將會作為此次工傷鑑定的最終結論,工傷鑑定的結果一般會在工傷鑑定機構收到申請之後60日內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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