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鑑定鑑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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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鑑定鑑定什麼

工傷鑑定並不是必須要進行的一個步驟,而且很多不瞭解工傷鑑定和工傷認定的職工,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都覺得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就是一回事。因而在進行過工傷認定以後,直接忽略了工傷鑑定的步驟,主要還是因為這部分人員對我國的工傷鑑定鑑定什麼不是特別清楚,結果導致自己的工傷賠償,損失掉該得的一部分。

一、在我國工傷鑑定鑑定什麼?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工傷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1、工傷鑑定需要60天內完成。工傷殘鑑完成之後,約30天內可以進行賠付。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鑑定是在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有所規定的,其中就對於工傷鑑定鑑定什麼有着明確的答覆,工傷鑑定需要鑑定勞動者的勞動障礙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礙程度,再簡單一點説就是針對傷殘程度的鑑定。我國的工傷鑑定當中,將員工的傷殘等級程度分為十個級別,在進行過工傷鑑定以後,如果能夠評上級別的話,才能夠獲得傷殘補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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