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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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當今社會,勞動者如果在用人單位遭遇工傷,獲取相應賠償是需要經過一些程序的,比如工傷認定,傷殘鑑定等,而傷殘等級就是在傷殘鑑定這一過程中確定的。下面,小編我將針對什麼時候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這一問題整理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A.工傷傷殘等級鑑定什麼時候做?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是必須發生工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是必須治癒出院並且已經取得工傷認定書才可以申請,時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是治癒出院前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治癒出院後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治癒出院後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做出工傷認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B.工傷事故發生後應該怎麼處理?

一、用人單位

(一)發生事故後,用人單位應儘快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並墊付工傷醫療費;工傷認定後,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可向社保機構申報核銷或在定點醫療機構記賬。

(二)除搶救外,必須到就近的工傷保險約定醫療機構治療。屬搶救的,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到工傷約定醫院機構進行治療。

(三)發生事故後,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逾期,申請前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

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企業單位應在15日之內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在15~30天之內申請。在此時間之內,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有利於及時調查取證,有利於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

C.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如何理解?

工傷是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總稱。事故傷害又包括本人有責任的事故、本人無責任的事故和意外事故等。現實中有些人所遭受的屬於意外事故,即人們難以預料的事故,或者事先預料不會發生事故,但結果卻發生了事故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每個職工通常都有一個主要工作場所,如機關工作人員的辦公室,生產工人所在的車間、施工場地現場施工人員、營業員的櫃枱等。但由於工作的多樣性,人們工作時間的活動區域並不僅限於主要的工作場所,往往還有若干次要工作場所或臨時工作場所。如機關工作人員參加會議,會場則是其工作場所;營業員搬運貨物,其搬運過程所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場所。例如一位駕駛員,其主要工作場所是車輛運行的區間,但除了駕駛外,他還要從事其他工作性活動。參加公司的會議也是一種工作,會場就是其工作場所。如這位駕駛員在參加會議時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且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指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一種觀點是狹隘地理解“工作場所”,把主要工作場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場所一概否定。第二種觀點是對法規適用的誤解。但對同一種情形,當新的、效力更高的法規作出規定後,只能適用新法,而不能適用舊的、效力低的文件。

通常情況下,在發生工傷的時候,傷者需要進行工傷傷殘鑑定,確定傷殘等級,如果傷者與僱主間有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情況比較複雜,也可向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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