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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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糾紛案由是什麼

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糾紛案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賠償發生糾紛要怎麼處理

1、工傷保險賠付行政訴訟。以社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工傷賠償勞動仲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3、工傷賠償民事訴訟。以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4、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向地市級社保局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聘請醫學專家進行鑑定。

5、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向地市級社保局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聘請醫學專家進行復查鑑定。

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發生工傷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用人單位需要進行支付金額較大的醫療費,賠償費等繳納社保的可以社保局承擔,而勞動者會承擔身體上的疼痛,也許會終身殘疾。如果工傷死亡,社會保險會賠償死亡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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