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後享受什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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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復發後享受什麼待遇

工傷復發後享受什麼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能否享受工傷舊傷復發待遇,首先要確定是否屬於工傷舊傷復發。根據各地關於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工作職責的規定,對工傷職工是否屬於工傷舊傷復發存在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確認。因此醫院的診斷結論並不能完全作為按工傷報銷治療費用的依據,在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需要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確認。

二、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羣…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須工傷保險再提供保障時,就應停發工傷保險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職業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當然,勞動者也有可能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從事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而這些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_丁傷保險提供的幫助,鑑於此,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社會,是實行工傷保險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則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促使工傷職工積極醫治,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是指公民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後,收監執行刑罰進行改造。如果_工傷職工被判刑收監執行,就喪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衞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衞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衞生、防疫計劃。也就是説,勞改人員在其改造期間,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國家保障的,所以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發生工傷事件之後,根據實際的情況,工傷勞動者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但是在之後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導致勞動者工傷復發,這個時候又必須要對其作出相應的醫治才行。那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此時工傷復發之後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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