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復發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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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復發怎麼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復發怎麼確定

工傷復發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繫 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經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1、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使用輔助器械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

但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領取了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係已經終止,舊傷復發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職工自理。

二、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假如之前因為工傷事故已經提前退出了工作崗位,並且已經享受到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話,即便是工傷復發也不能再享受任何的工傷待遇了。不然的話,確認為工傷復發的,那麼工傷保險機構和公司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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