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舊傷復發需工傷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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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工傷舊傷復發需工傷鑑定嗎?

老工傷舊傷復發需工傷鑑定嗎?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再次鑑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十九條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鑑定條件:

1、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後,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2、在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並已經勞動保障行政確認發出《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的,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3、在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後,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4、職工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5、對法院、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委託的舊傷復發鑑定作出鑑定;

6、對舊傷復發複查鑑定申請作出複查鑑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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