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XX公司與江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原告江陰市XX公司,住所地江陰市徐霞客鎮璜塘新XX。

江陰市XX公司與江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曹XX、盧XX,江蘇XX律師。

被告江蘇XX公司,住所地江陰市顧山鎮解放村興XX。

法定代表人吳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陸X、戴XX,上海市XX律師。

原告江陰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江蘇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曹XX、盧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陸X、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訴稱:2011年4月28日,他公司與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他公司承建XX公司位於江陰市顧山鎮解放村興園路南XX的車間1-5、食堂的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合同造價為2160萬元。合同簽訂後,他公司按約履行施工義務。施工過程中,因XX公司改變原有設計,導致部分工程進行了增加和變更,工程造價增加XXX.42元。另,他公司為XX公司墊付消防檢測費、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費等各項費用143605元,上述費用及利息共計15萬元。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XX公司僅支付了工程款1390萬元,尚結欠工程款136XXXX7762.42元。經他公司多次催告,XX公司仍未付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X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136XXXX7762.42元;2、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7354元以及承兑匯票貼息142411.13元,合計XXX.13元(暫計算至2014年3月24日);3、確認XX公司對涉案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審理中,XX公司第2項訴訟請求變更為:支付XXX.97元自2012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922328.72元自2013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XXX.48元自2014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XXX.24元自2015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承兑匯票貼息142411.13元。

被告XX公司辯稱:(1)訴爭工程因設計變更所產生的增加、減少部分工程款未經雙方結算,XX公司主張的工程欠款金額和利息缺乏事實依據;(2)XX公司主張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六個月除斥期間,因此,XX公司不具備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條件;(3)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後,不斷出現漏水、裂縫、地坪開裂等質量問題,XX公司多次通知XX公司進行維修,但維修後質量問題未得到實質修復。後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對質量問題共同委託進行檢測,但XX公司不予配合,於是他公司單方委託對涉案工程車間1-5、食堂進行檢測,檢測結論顯示上述工程存在主體結構施工質量問題。經法院委託鑑定,車間一、車間三和食堂的主體結構存在主體結構施工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他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

經審理查明:(合同簽訂情況)2011年4月28日,XX公司(甲方)與XX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約定由XX公司承建XX公司的車間1-5、食堂工程。工程內容為生產車間面積24166.11㎡,承包範圍為土建、水電安裝。開工日期: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2011年11月28日,總日曆日期200天。合同價款2160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圖紙提供日期為2011年5月1日。合同第19條約定合同價款及調整:19.1調整條件為有增加工程;19.2調整方式為增加建築面積按原單方造價相乘併入總價。合同第20條約定工程預付款:20.1預付工程款金額為2160萬元加增加工程量造價,開工第一年付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四年10%。20.2預付時間和比例為基礎完工付5%,主體完成20%,水電粉刷完成10%,竣工驗收付5%;第二年6月30日付總價15%,春節前付總價15%;2013年支付總價20%:6月27日付10%,年底付10%;2014年6-7月付5%,春節前付5%。20.4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為增加工程量一個月內。第22條約定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總價四年內4:3:2:1支付;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為2011年付40%,2012年付30%,2013年付20%,2014年付10%。保修內容、範圍為土建、水電;保修期限為土建5年,水電3年。

(發包情況)2011年5月9日,江陰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XX發出江陰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發包通知書,同意涉案工程採用直接發包方式。

(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簽訂後,XX公司於2011年5月進場施工。

2011年9月,XX公司、XX公司和設計單位揚州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監理單位江蘇XX公司(以下簡稱新XX公司)共同出具了車間1-5、食堂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車間1-5、食堂、泵房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報告載明涉案工程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2012年2月27日,XX公司、XX公司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製作了XX公司車間1-5、食堂、泵房等工程的質量評估報告,載明各分部工程驗收合格。

2012年2月28日,XX公司、XX公司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等共同製作《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載明的工程名稱為車間一、二、三、四、五、食堂、消防控制泵房、消防水池,建築面積為24166.11平方米,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2月28日,驗收意見為合格。

(監理合同簽訂情況)2011年1月24日,XX公司與新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一份,約定由新XX公司對XX公司的車間1-5、食堂、泵房和道路場地等工程進行監理,監理合同自2011年5月18日開始實施,至2012年1月28日完成;監理合同的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三條規定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為施工階段該工程施工圖紙範圍內的工程。右邊空白處手寫“土建、水電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的控制及現場協調管理工作”。該監理合同在江陰市城建檔案館進行了備案。

(保修合同簽訂情況)2012年,XX公司與XX公司就車間1-5、食堂、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水池簽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1份,約定的質量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質量保修責任第三條約定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增加、變更工程情況)XX公司主張在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導致部分工程進行了增加和變更。為證明上述增加、變更的工程,XX公司提供了工程預算書及如下證據材料:

(土建部分)1、增加門衞及照牆工程的依據為XX公司繪製的門衞設計總説明、圖紙及照牆的圖紙(照牆圖紙上加蓋監理的印章);2、增加消防泵房、水池工程的依據為XX公司設計的圖紙(加蓋XX公司出圖章的建築施工圖兩張及未加蓋出圖章的結構施工圖三張);3、增加配電室工程的依據為江陰市XX公司設計的圖紙;4、增加屏牆工程的依據為XX公司繪製的圖紙(加蓋監理的印章);5、食堂三樓水磨石地面未予施工應當扣除;6-8、增加普通圍牆、開放圍牆、重砌圍牆工程的依據為XX公司繪製的圖紙(加蓋監理的印章);9、增加圍牆加固工程的依據為2011年6月20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加蓋監理的印章);10、樓地面面層變更的依據為工程現場簽證單(加蓋監理的印章);11、其他增加工程的依據為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洽商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加蓋XX公司的出圖章)、車間四、五樓梯屋頂及雨篷節點做法圖紙、2011年5月28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加蓋監理的印章)、2012年3月27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加蓋監理的印章);12、增加室外工程的依據為克XX羊絨室外工程的圖紙(加蓋監理的印章);13、車間四增加內隔牆的依據為圖紙;14、車間五增加內隔牆的依據為圖紙;15、樓梯踏步增加花崗巖鋪面(無書面證據)。

(水電安裝部分)16、車間二的電氣、食堂電氣及食堂給排水工程未予施工應當扣除;17、增加車間四、車間XXX給排水工程的依據為XX公司設計的圖紙;18、增加廠區室外給水及消防總管工程的依據為XX公司設計的圖紙;19、增加零星工程的依據為增加消防水電變更通知及XX公司水電施工人員的手寫記錄單(包括門衞水電、室外報警電纜和圍牆管線,其中室外報警電纜部分工程與增加消防水電變更通知中記載的內容相同)。審理中,XX公司放棄主張零星工程中XX公司水電施工人員的記錄單上載明的工程量(門衞及圍牆水電)對應的工程價款,對室外報警電纜以增加消防水電變更通知載明的為準。

XX公司對工程預算書的意見為:XX公司未在預算書上簽名確認,預算書無法反映雙方商定價為2160萬元,對預算書的真實性存在異議。

XX公司對XX公司提供的增加、變更工程依據的質證意見為:1、門衞的圖紙未加蓋設計單位和審圖單位公章,不能用於施工,真實性不予確認;2、照牆、屏牆、普通圍牆、開放圍牆、重砌圍牆工程、室外工程的圖紙真實性無法確認,且XX公司未授權監理簽證的權利;3、消防泵房、水池工程五份圖紙中的1/2、2/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餘三份未加蓋出圖章,真實性不予認可,加蓋圖章的兩張圖紙出圖日期為2010年11月,出圖時間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前,因此,施工合同價款包括上述圖紙的內容,消防與泵房的土建不屬於增加工程;4、配電室工程的圖紙未加蓋江陰市XX公司的出圖章,屬於無效圖紙;5、食堂三樓水磨石地面、車間二電氣、食堂電氣及給排水未做工程應當扣除,但對扣除金額有異議,應當經法院委託鑑定;6、對圍牆加固、樓地面面層的簽證單真實性不予認可,且XX公司未授權監理簽證的權利;7、對其他增加工程中的2011年6月10日的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洽商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2011年5月28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8、對車間四、五樓梯屋頂及雨篷節點做法圖紙的真實性不予認可;9、車間四、車間五內隔牆的圖紙真實性無法確認,圖紙未加蓋出圖章,不能證明是增加工程;10、樓梯踏步變更花崗巖鋪面沒有書面證據,不予認可;11、車間四、車間五的電氣及給排水圖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圖紙未加蓋出圖章,且出圖日期為2010年11月,是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之前,故不能證明是增加工程;12、對廠區室外給水及消防總管圖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出圖日期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之前,且XX公司已將上述圖紙交付XX公司,故合同價款包含了上述圖紙對應的工程,不屬於合同外增加的工程;13、對零星工程中的增加消防水電變更清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是設備數量變化,不是具體的工程量變化,不屬於增加工程。

審理中,本院要求XX公司核實XX公司編制工程預算書的工程圖紙,並向法庭提交書面質證意見,XX公司未提供書面質證意見。

2014年4月,XX公司委託江蘇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對XX公司的門衞、照牆及水電等增加工程編制結算報告書。XX公司出具了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報告書編制的依據為: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2、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3、XX公司提供的資料,包括施工圖紙、工程簽證、施工合同、中標文件等;4、《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4)、《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表》(2004)及相應費用定額,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執行文件及江陰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等。該報告書的編制説明為工程量按實計算,單價參照原投標單價;室外工程4#5#車間內堵牆增加工程,車間4、5#樓水電增加工程、室外水電工程、水電、消防變更增加等施工時間為2012年2月1日後,人工費按蘇建價[2011]812號文執行;車間二、食堂水電合同報價內未施工部分已按原計算口徑扣除。報告書編制的總造價為XXX.42元,其中土建工程結算金額(合同外增加)XXX.09元,水電安裝工程結算金額(合同外增加)936455.33元。土建部分單項工程如下:001門衞及照牆工程,金額為127921.02元;002消防及泵房工程,金額為444222.1元;003配電室工程,金額為38733.03元;004屏牆工程,金額為30194.57元;005食堂調整,扣除的金額為21408.82元;006普通圍牆,金額為257461.23元;007開放圍牆,金額為66633.65元;008重砌圍牆,金額為15575.25元;009圍牆加固,金額97026.82元;010樓地面面層,金額為XXX.91元;011其它增加工程,金額為620728.73元;012室外工程,XXX.89元;013車間4增加內隔牆,金額為265118.48元;014車間5增加內隔牆,金額為221374.91;015土建花崗巖地面價差(樓梯踏步),金額為80284.32元,上述土建工程合計增加XXX.09元。水電、消防單項工程如下:車間二電氣未施工部分扣除金額4000.38元,車間四、XXX及給排水設計變更,造價增加282796.84元,食堂電氣、給排水未施工部分扣除金額40222.19元,廠區室外給水及消防總管增加工程造價611605.07元,零星工程設計變更增加造價86275.99元(其中XX公司水電施工人員手寫的門衞及圍牆水電工程部分造價為13523元),上述水電工程合計增加936455.33元。

XX公司對上述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的質證意見為:報告書中羅列的增加工程是XX公司自認為增加的,應當包括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圍內,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增加建築面積按原單方造價相乘併入總價,而涉案工程的建築面積為24166.11平方米,與簽訂施工合同時的建築面積相比並未增加,因此,工程價款不應當增加,只有當建築面積增加時,工程價款才能相應增加。庭審中,雖經本院釋明,XX公司陳述對XX公司主張的增加和變更工程是否實際進行了施工表示不能確定。

(墊付款項情況)XX公司另提供2011年12月10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一份,載明工程名稱為外高壓線防護架,合計56125.4元,結算處由甲方代表吳XX簽字,備註欄中註明施工單位俞永剛代付貳萬元應扣除,搭設方案伍佰元應扣除,該簽證單上加蓋監理的印章。XX公司另提供消防檢測費收據原件(金額2萬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築材料試驗費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原件(金額21300元)、税收通用完税證印花税複印件(金額9480元)、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費一般繳款書複印件(金額12640元),合計119545.4元。XX公司另主張其墊付了消防審圖產生的15000元、土建審圖產生的7000元、招投標產生的900元、監察大隊拍照費用800元、施工許可證360元,合計24060元,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XX公司主張XX公司應支付其代付的上述款項143605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合計15萬元。XX公司認為只有收據,沒有付款憑證,不能證明上述款項由XX公司支付。

(工程款支付情況)XX公司2011-2014年每年支付XX公司工程款為500萬元、730萬元、130萬元、30萬元,合計1390萬元,其中,以承兑匯票方式支付的工程款金額為570萬元。

(催款情況)2013年12月27日,XX公司向XX公司郵寄應收工程款催收函,主要內容為:涉案工程已於2012年1月底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依據合同約定到2013年年底應付工程款至合同價款的90%,到目前為止實際付款為合同總價的50%(包括調整、調減在內),現要求XX公司在2013年年底根據合同約定給予付款。

(質量問題協商、鑑定情況)2013年2月6日,XX公司(甲方)的代表吳XX與俞XX(乙方)在顧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村的見證下,簽訂《協議書》一份,內容為:2011年,甲乙雙方簽訂施工協議,由乙方承建甲方廠房工程,由於雙方現就該廠房工程質量問題存在爭議,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甲、乙雙方約定:由雙方認可並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方就該工程進行專項檢測;檢測時間初步約定於2013年3月開始,2013年7月1日前全部結束並由檢測方出具檢測報告。甲、乙雙方應於2013年2月底之前完成檢測方的選擇,委託檢測手續等相關前期準備工作。二、檢測範圍包括基礎、結構、牆體、場地、門窗、廁所、消防設施等由甲、乙雙方確認的事項(根據圖紙設計要求)。三、檢測費用根據檢測方出具的檢測報告結果進行承擔,以檢測單項為準。若存在質量問題,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若無質量問題,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四、根據檢測報告結論出具以後1個月內,乙方應拿出具體的整改方案,並具體實施,整改方案應由甲乙雙方認可並達到要求(以檢測為準),整改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甲方可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整改,費用由乙方承擔。五、考慮到年末乙方施工人員工資發放涉及的社會穩定問題,甲方應於2013年2月7日前先行預付乙方工資款130萬元,由乙方負責發放。乙方確認今後工人工資與甲方無關,甲方預付的130萬元工資款應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六、若根據檢測報告結論,該廠房工程不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甲方應按照雙方原工程施工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正常付款,因乙方整改產生的整改費用或第三方整改產生的整改費用應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2013年5月21日,甲方XX公司的代表吳XX與乙方XX公司的代表俞XX簽訂《建設工程整改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就乙方承建甲方發包廠房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施工,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整改工程內容為原乙方承建施工完工工程。整改施工性質:因存在牆體和樓面等裂縫滲水等質量問題,質保期內無償維修整改施工。二、乙方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規範要求;自整改完畢之日起重新計算保修年限;如整改後在質保期內仍發生任何質量問題(滲水、漏水、破裂、裂縫、地坪起毛等)均由乙方負責無償解決(注: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質量異議後一個月內予以解決);質保期內再次維修後仍存在質量問題時,甲方有權就整體工程的工程價款與乙方進行協商降價處理。

2013年12月2日,XX公司的受託人吳XX與XX公司的受託人俞XX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現因克XX羊絨廠車間、辦公室、外牆、樓頂、廁所、內牆、鋁合金窗户漏水和地坪不平、樓面裂縫、下水道等問題,達成以下協議:1、由雙方提出請權威部門採點,作出評估報告,根據依據作出評價。2、所有產生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3、以各方簽字認可本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安排檢測方到場,同時採樣送檢,三方留樣。

2014年5月,XX公司委託江蘇省XX公司對車間一的主體結構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建築屋面工程進行質量檢測。檢測機構於2014年6月份出具《檢測鑑定報告》,鑑定結論及建議如下:1、車間一主體結構構件(板厚設置、配筋間距、房屋裂縫、填充牆和框架之間的連接等)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影響到結構構件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建議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檢測數據,對該工程主體結構的承載能力進行驗算,並對承載能力不足的結構構件採取加固處理措施;2、裝飾裝修工程中的外牆真石漆脱落、開裂、空鼓、滲漏等問題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性,屬於施工質量問題,建議請有資質的單位對該工程上述不符合設計圖紙及《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01要求的項目依據相關標準規範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3、屋面工程中的屋面細石混凝土保護層開裂、屋面鋼絲網外露、屋面伸縮縫處裂縫滲漏等問題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屬於施工質量問題,建議請有資質單位對該工程上述不符合設計圖紙及《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7-2012要求的項目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2014年6月份,XX公司委託江蘇省XX公司對車間2-5、食堂的主體結構工程進行質量檢測。該公司出具的車間二、車間四、車間五的鑑定意見及建議為:該工程主體結構中所檢構件的問題如板厚設置、房屋裂縫、填充牆和框架之間的連接、鋼筋保護層厚度等屬於施工質量問題,影響到結構構件的正常使用性和抗震性;建議對該工程樓面裂縫、填充牆和框架之間的連接等問題採取相關技術措施。該公司出具的車間三、食堂的鑑定意見及建議為:該工程主體結構中所檢構件的問題如板厚設置、房屋裂縫、填充牆和框架之間的連接、鋼筋保護層厚度等屬於施工質量問題,影響到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抗震性;建議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檢測數據對該工程主體結構的承載能力進行全面驗算,並對承載能力不足的結構構件採取加固處理措施。

XX公司對車間一、車間三和食堂的檢測報告關於主體結構部分的檢測意見存在異議,故向本院申請對上述檢測報告中載明的車間一、車間三和食堂的主體結構質量問題進行鑑定,鑑定的事項如下:1、對檢測報告中所檢構件是否為主體結構進行確定;2、如為主體結構,是否存在施工質量問題;3、如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是否影響主體結構的安全性。本院委託江蘇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進行鑑定,該公司於2016年1月21日出具鑑定報告。車間一的鑑定意見載明:(1)除10塊樓地面板平整度不合格為非主體結構項目,檢測報告中的其他構件均為主體結構項目;(2)柱箍筋間距偏大、板厚不滿足驗收規範要求、板底鋼筋間距偏大、板面矩筋保護層偏大、填充牆砌體構造連接檢查均系施工措施不當造成;樓面板負彎矩筋處裂縫系施工措施不當造成,裂縫主要是由於保護層過大,有效截面高度減小,導致承載力及抗裂能力下降,從而在受力最大處產生裂縫,樓面板其他部位裂縫系温度變化和材料收縮等因素所致的非受力裂縫;(3)混凝土柱11/A軸二層柱箍筋間距設計100mm,實測133mm,對結構安全不造成影響;現澆樓面闆闆厚偏小、板面矩筋保護層偏大對結構安全造成影響,板面負彎矩筋處裂縫,裂縫為受力裂縫,主要是由於保護層過大,導致承載力不足,該裂縫對結構安全造成影響;現澆樓面板:其他部位裂縫,裂縫為非受力裂縫,且裂縫寬度均不大於0.25mm,不屬於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裂縫,對結構安全不造成影響;填充牆構造連接,該牆體為非承重圍護結構,非上部承重結構構件,對結構安全不造成影響。車間三的鑑定意見載明:(1)檢測報告中所檢構件均為主體結構項目;(2)板厚不滿足驗收規範要求、板底鋼筋間距偏大、板面矩筋保護層偏大、板面負彎矩鋼筋間距偏大、填充牆砌體構造連接檢查均系施工措施不當造成;樓面板負彎矩筋處裂縫系施工措施不當造成,裂縫主要是由於保護層過大,有效截面高度減小,導致承載力及抗裂能力下降,從而在受力最大處產生裂縫;樓面板其它部位裂縫系温度變化和材料收縮等因素所致的非受力裂縫;(3)現澆樓面闆闆厚偏小、板面矩筋保護層偏大對結構安全造成影響;現澆樓面闆闆面負彎矩筋處裂縫,裂縫為受力裂縫,主要是由於保護層過大,導致承載力不足,該裂縫對結構安全造成影響;填充牆構造連接,該牆體為非承重圍護結構,非上部承重結構構件,對結構安全不造成影響。食堂的鑑定意見載明:(1)檢測報告中所檢構件均為主體結構項目;(2)板厚不滿足驗收規範要求、板底鋼筋間距偏大、板面矩筋保護層偏大、板面負彎矩鋼筋間距偏大、填充牆砌體構造連接檢查均系施工措施不當造成;樓面板負彎矩筋處裂縫系施工措施不當造成,裂縫主要是由於保護層過大,有效截面高度減小,導致承載力及抗裂能力下降,從而在受力最大處產生裂縫;樓面板其它部位裂縫系温度變化和材料收縮等因素所致的非受力裂縫;(3)現澆樓面闆闆厚偏小、板面矩筋保護層偏大對結構安全造成影響;現澆樓面闆闆面負彎矩筋處裂縫,裂縫為受力裂縫,主要是由於保護層過大,導致承載力不足,且裂縫寬度最大處為2.00mm,該裂縫對結構安全造成影響;填充牆構造連接,該牆體為非承重圍護結構,非上部承重結構構件,對結構安全不造成影響。XX公司支付本次鑑定費289050元。XX公司對車間一、車間三和食堂的鑑定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認可。XX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鑑定報告中載明的質量問題是完全可以修復的。

上述事實,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江陰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發包通知書、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質量評估報告、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圖紙、工程現場簽證單、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預算書、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付款憑證、協議書、建設工程整改施工合同、江蘇省XX公司出具的檢測鑑定報告、XX公司出具的鑑定報告、應收工程款催收函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增加和變更;2.如工程有增加和變更,增加和變更部分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公司主張XX公司支付墊付款是否有依據;公司能否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公司主張的利息和承兑匯票貼息損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主張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一、關於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增加和變更的問題。

(一)土建部分

1.消防泵房、水池的土建。XX公司稱雙方在籤合同時,合同的範圍包括車間1-5、食堂的土建以及車間1-5、食堂、消防泵房及水池的水電,並不包括消防泵房及水池的土建,因為在報價時,XX公司只向XX公司提供了泵房及水池的建築施工圖,未提供結構施工圖,XX公司無法針對泵房及水池的土建工程進行報價,XX公司編制的預算書中也未包括泵房及水池的土建工程預算,所以泵房及水池的土建工程屬於合同外增加的工程。XX公司認為,他公司已經向XX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圖紙,工程面積和內容確定,XX公司遺漏報價與他公司無關,且XX公司在雙方簽訂合同時也未特別註明該工程不包括在合同價款中,因此,泵房及水池的土建工程不屬於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工程名稱為車間1-5、食堂,承包範圍為土建、水電安裝,並不包含消防泵房和水池工程,XX公司自認泵房工程的水電安裝包括在合同價款2160萬元中,本院予以確認。根據XX公司提供的工程預算書,泵房的建築施工圖和結構施工圖,建築施工圖上加蓋了XX公司的出圖章,結構施工圖未加蓋XX公司的出圖章,建築施工圖與結構施工圖形式上的差異與XX公司的陳述相吻合,本院予以採信,XX公司主張消防泵房和水池的土建屬於合同外的增加工程,本院予以支持。

2.照牆、屏牆、普通圍牆、開放圍牆、重砌圍牆、室外工程。上述項目的圖紙雖由XX公司自行繪製,但上述項目均客觀存在,上述項目圖紙上均加蓋了監理的印章。對於上述項目是否系XX公司施工,XX公司經本院釋明後既不承認也不否認,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故本院認定上述工程項目系由XX公司施工。對照施工合同,上述項目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故本院認定屬於增加工程。

3.圍牆加固、樓地面面層調整工程。上述工程的現場簽證單上加蓋了監理的印章,可以證明前述工程系由XX公司進行施工的增加或變更工程,本院予以確認。

4.門衞、配電室、車間四內隔牆和車間五內隔牆。門衞和配電室客觀存在,原車間四和車間五的施工圖紙未設計內隔牆,而車間四和車間五在施工過程中變更為宿舍,現內隔牆客觀存在。對於上述項目是否系XX公司施工,XX公司經本院釋明後既不承認也不否認,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故本院認定上述工程項目系由XX公司施工。對照施工合同,上述項目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故本院認定屬於增加工程。

5.關於其他增加工程。XX公司對2011年6月10日的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洽商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2011年5月28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2012年3月27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的日期在涉案工程竣工驗收之後,但簽證單的日期並不影響簽證的內容,且該簽證單上加蓋了監理的印章,故本院對該工程現場簽證單予以確認。車間四、五樓梯屋頂及雨篷節點做法的圖紙由XX公司自行繪製,該工程客觀存在,故本院認定XX公司主張的其他增加工程屬於合同外的增加工程。

6.樓梯踏步增加花崗巖地面價差。工程圖紙設計的樓梯踏步為水磨石地面,而XX公司實際施工的是花崗巖地面,故XX公司主張XX公司支付該工程的價差,本院予以支持。

7.XX公司主張食堂調整未予施工部分應當扣除,XX公司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二)水電安裝部分

公司主張車間二的部分電氣工程和食堂的電氣、給排水工程未予施工應當扣除,克XX對此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2.車間四、XXX和給排水。該圖紙雖未加蓋XX公司的設計章,但由於車間四、車間五變更為宿舍,工程量相應增加,宿舍需要通水通電及安裝其他設施,因此,水電工程也相應增加,XX公司主張依據該圖紙施工的工程量相應增加,本院予以支持。

3.廠區室外給水及消防總管工程。廠區室外給水及消防總管工程有圖紙為證,對於上述項目XX公司是否進行了施工,XX公司經本院釋明後既不承認也不否認,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故本院認定上述工程項目由XX公司實際施工。對照施工合同和圖紙,該工程不包括在合同範圍內,故本院認定上述工程屬於增加工程。

4.零星工程。零星工程增加有XX公司提供的XX公司增加消防水電變更為證,XX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故本院對該水電變更憑證中的增加工程予以確認。XX公司放棄主張零星工程中XX公司水電施工人員手寫記錄單上載明的門衞及圍牆水電工程對應的價款,本院予以准許。

二、關於增加和變更工程價款如何確定的問題。

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第19.1條約定了價款的調整條件為有增加工程量,19.2條約定了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為“增加建築面積按原單方造價相乘併入總價”。對此,XX公司認為,合同第19.1條約定了合同價款的調整條件為有增加工程量,因此只要合同外有增加工程量,即使建築面積未增加,價款也應當調整。XX公司認為,只有在工程建築面積增加的情況下,工程價款才能調整,涉案工程建築面積未增加,工程價款不應調整。本院認為,“增加建築面積按原單方造價相乘併入總價”應當與價款調整條件“有增加工程量”以及合同內容相結合進行解釋,該調整方式適用的增加工程應當與合同約定工程的功能、經濟指標等相同或相近。根據XX解釋,應當理解為在施工過程中,合同約定的涉案工程車間1-5、食堂的建築面積比原圖紙上的建築面積增加時,增加建築面積工程的價款按照原單方造價計算。按照XX公司的理解,涉案工程雖有增加工程量但建築面積未增加時工程價款不能調整,不僅不符合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習慣,對承包人也不公平。因此,如果有增加工程量但工程建築面積並未增加,或者增加的工程與合同約定的工程功能及經濟指標差異較大,或者增加的工程量不能用增加建築面積來計算或衡量時,如何結算工程價款雙方並未進行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本案中,雙方未對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的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故可以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XX公司具有工程造價的資質,其編制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4)、《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表》(2004)及相應費用定額,蘇建價[2011]812號文、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執行文件及江陰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等,該造價報告書雖系XX公司單方委託,但XX公司編制報告書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XX公司雖對增加和扣減工程的金額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和提出實質性異議,也未申請重新鑑定,故本院對該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予以採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該造價諮詢報告書載明的增加工程造價為XXX.42元,扣除XX公司自願放棄的門衞及圍牆水電工程價款13523元,XX公司主張XX公司應支付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價款XXX.42元,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涉案工程的總造價為合同內價款2160萬元加上合同外的增加價款XXX.42元,合計273XXXX4239.42元。扣除XX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390萬元,XX公司尚結欠XX公司工程款134XXXX4239.42元。

三、關於XX公司主張XX公司支付墊付款是否有依據的問題。

本院認為,XX公司對XX公司提供的2011年12月10日的工程現場簽證單的真實性無異議,該簽證單上註明XX公司墊付的20500元應扣除,因此,XX公司墊付的20500元應由XX公司向其支付。XX公司主張其事後墊付的35625.4元應由XX公司支付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提供的消防檢測費收據(金額2萬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築材料試驗費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金額21300元),收據上的付款人為XX公司,XX公司提供了收據的原件,可以證明上述款項系XX公司墊付,XX公司主張XX公司支付其墊付的款項41300元,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主張税收通用完税證印花税(金額9480元)、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費一般繳款書(金額12640元)亦由其墊付,但未提供收據的原件,XX公司要求XX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款項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主張XX公司應向其支付墊付的消防審圖產生的15000元、土建審圖產生的7000元、招投標產生的900元、監察大隊拍照費用800元、施工許可證360元,合計24060元,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由於雙方並未約定墊付款項的利息,對於XX公司要求支付墊付款項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於XX公司能否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的問題。

本院認為,對於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發包人提出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的,屬於承包人保修責任的範疇,雙方可以根據保修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屬於承包人施工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發包人不得以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付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因此,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但確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導致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復的,發包人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可以修復的,發包人可以反訴或另訴要求承包人予以修復或賠償修復費用。本案中,XX公司承包的XX公司車間1-5、食堂、消防控制泵房、消防水池竣工驗收合格,且涉案工程主體分部工程和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報告均顯示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雖然涉案工程車間一、車間三和食堂的部分構件存在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施工質量問題,但該質量問題可以採取加固等措施進行修復,因此,XX公司可另行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但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XX公司提出有關涉案工程的其他質量瑕疵,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另行要求XX公司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但亦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

五、關於XX公司主張的利息和承兑匯票貼息損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XX公司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本案中,涉案工程的總造價為273XXXX4239.42元,雙方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與工程款的時間均為2011-2014年每年支付2160萬元加增加工程量造價即總造價的40%、30%、20%、10%,即XX公司2011-2014年每年應支付XX公司工程款為109XXXX7695.77元、XXX.83元、XXX.88元、XXX.94元,而實際上,2011-2014年XX公司每年支付XX公司的工程款為500萬元、730萬元、130萬元、30萬元,因此,XX公司2011-2014年分別結欠XX公司工程款XXX.77元、918271.83元、XXX.88元、XXX.94元,XX公司主張XX公司支付每年結欠的工程款自應付款日期次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承兑匯票的貼息,因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付款方式,XX公司在支付承兑匯票時,雙方未對承兑匯票貼息的承擔進行約定,XX公司也未提供其用於貼現的承兑匯票金額及何時進行貼現的相關證據,故XX公司主張XX公司支付承兑匯票570萬元的貼息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六、關於XX公司主張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據此,對於承包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的規定處理。由於實踐中工程竣工之日往往也是工程款應當結清之時,因此,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一般應從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工程款債權在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屆清償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最早應當從債權應受清償時起算,即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催告後,發包人仍未支付的,從此時起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本案中,雙方約定2011-2014年的付款比例為4:3:2:1,即工程款於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此XX公司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最早應從債權未受清償時開始計算,即從2015年1月1日起算,XX公司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訴時,並未超過6個月的法定期限,且XX公司也向XX公司郵寄了書面催款函,因此XX公司主張其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逾期付款利息屬於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XX公司對逾期付款利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僅對工程價款134XXXX4239.42元享有優先受償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江蘇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江陰市XX公司工程款134XXXX4239.42元,並支付XXX.77元自2012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918271.83元自2013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XXX.88元自2014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XXX.94元自2015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江蘇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江陰市XX公司墊付款項61800元。

三、江陰市XX公司對其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134XXXX4239.42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江陰市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86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14865元(XX公司已預交),由XX公司負擔1911元,XX公司負擔112954元(XX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由XX公司負擔的部分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XX公司支付)。

鑑定費289050元(XX公司已預交),由XX公司負擔216790元,由XX公司負擔72260元(XX公司預交的鑑定費中由XX公司負擔的部分,由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XX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户銀行:中國XX,賬號:11×××05。

審判長浦崢

人民陪審員朱文虎

人民陪審員陶一鳴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廖XX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第三條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八條第二款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説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