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關於非工傷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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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勞動法關於非工傷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法關於非工傷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法關於非工傷規定是享受到的醫療期,按照實際工作年限為標準,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待遇

1、病假工資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2、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1)連續工齡<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3)連續工齡≥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三、勞動能力鑑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1)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

2、傷殘待遇:

(1)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新的勞動法對於工傷以及非工傷的一些具體的待遇享受都做出了一些合理的規定,比如説不是工作性傷害所導致的一些身體的原因,是可以享受到一定的醫療期限的,在這個醫療期限當中,原來的工資標準照常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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