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的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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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的規定包括什麼?

新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的規定包括什麼?

新的《勞動合同法 》關於產假主要有以下兩條規定:

第七條: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值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二、國家規定產假工資標準是什麼?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需要全額支付,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由單位支付,而是由社保局支付生育津貼。休多長時間的產假,就可以領取多久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支付的工資不足員工的正常工資,剩餘的部分由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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