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工齡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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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工齡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齡的規定是什麼?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複查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説,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員工退休工資與工齡有關係嗎?

退休工資跟我們的工齡關係是相當大的,我們的養老保險基本原則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只要交費時間越長,退休金越高,只要交費基數越高,退休金也越高。

一般來説,我們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分析一下,就是養老金替代率。按照未來我們的養老新模式,只包含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兩部分的情況。如果我們的個人賬户養老金計賬利率始終跟我們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速度一樣。

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工齡是職工領取工資和各種待遇的重要依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工齡已經與養老金的計發關係不大。養老金的多少已經由繳費年限等因素來決定。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

連續計算法,合併計算法,工齡折算法是計算工齡的主要方式。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員工的退休工資與工齡密切相關,工齡是領取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據。改革之後,退休工資只與養老保險金繳納的費用和時間有關,繳納的越多,工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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