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報工傷的資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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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報工傷的資料包括哪些?

審報工傷的資料包括哪些?

審報工傷的資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説明情況。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規範的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户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

二、其他的法律規定。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鑑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對於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把握兩點:

(1)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

(2)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的,應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的,應是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或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工傷的認定在工傷賠償待遇發放這個環節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只有進行了工商的認定,後續的賠償問題才能夠一步到位,所以在過程當中對於當事人來説的話,應當積極的配合相關的調查,並且提供積極有效的資料,包括一些工作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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