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工傷鑑定資料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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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工傷鑑定資料都包括哪些

員工在用人單位遇到工傷的情況之下,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配合,自己首先要學會合理依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我國制定的關於工傷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所以這其中一系列的流程,不管是工傷認定,或者是工傷鑑定,員工個人都要抓緊時間進行,前期的材料最好是要一次性準備齊全。比如説在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那麼勞動局工傷鑑定資料都包括哪些?

一、勞動局工傷鑑定資料都包括哪些?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2、填寫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申請表一份。

3、申請人為工傷職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一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准文件和複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4、工傷職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張。

5、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6、住院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

7、交納鑑定費

二、工傷傷殘鑑定程序是什麼?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三、有關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法條: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我國的勞動者在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工傷鑑定申請的時候,勞動局工傷鑑定資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工傷鑑定申請表,受傷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醫院的一些診斷證書等有效材料,而且需要交納過工傷鑑定費用以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會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下達工傷鑑定結果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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