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提供勞務傷害賠償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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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提供勞務傷害賠償選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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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和承攬區別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從的關係不同
承攬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始終處於平等的地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提供的是一種獨立性勞動,並不存在支配服從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僱員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僱員接受僱主的管理,支配。僱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僱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隸屬性。
二、工作者是否自帶勞動設備等不同:
一般情況下勞務關係中僱員只提供自身的勞動能力,不需要提供設備。而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以便創造有利的勞動條件順利完成勞動成果。但是這裏也要注意有的僱員在僱主沒有相應工具的時候也會協商自帶工具,所以也不能單一片面的理解,要結合其他方面綜合認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
勞務關係中,僱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一般是繼續性提供勞力,以滿足僱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
四、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不同:
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的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算報酬。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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