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因公受傷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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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因公受傷算不算工傷?

村幹部因公受傷無法認定為工傷。村幹部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故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村幹部在接受縣鄉政府或者國家其他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代為執行行政職務時,如受到人身損害,目前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使他們得到足夠的補償。也就是説,參照現行法律,他們人身受到損害後,往往不能得到相應的物質補償。但從相關問題處理可以推定村幹部因公受傷應享受因公受傷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村幹部在接受國家行政機關授權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等行為的,以貪污或受賄罪對其進行刑事處罰。而貪污或受賄罪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公職人員,所以對於村幹部因公負傷或致殘致死,應參照因公受傷待遇執行。

村級組織是村民自治組織,不是企業,也不是事業單位。因此,村幹部的身份還是農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只能是企業和事業單位員工。村級組織和鄉鎮政府不屬於以上用人單位,賠償主體不適格,所以,村幹部不符合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村幹部因公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

因公負傷針對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公務員或政府工作人員,村級組織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國家沒有相關政策對村幹部因公受到的傷害按因公負傷待遇執行。

由於村組織是屬於自治組織,所以村幹部是不屬於公職人員或者是政府人員,但村幹部所履行的職務一般都是由當地政府所進行委派的,所以當地政府和行政機關都應該承擔起對村幹部等人身安全保護責任。並且受到傷害,應該按照村幹部的實際損傷和醫療支出來進行相應的賠償,以此來保證村民自治組織能夠實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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