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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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先協商處理,無法協商只能起訴解決。

進行路面施工時,施工方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傷的,依據受傷的情況進行賠償,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緻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地面施工必須是處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場所。因為這些場所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一般都是民眾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從這些地方經過的人流量往往比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眾傷亡,而且受到損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責任,對此類民事侵權行為並未按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是對施工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他人受到損害的事實必須是因為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對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即施工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法律義務的責任,因為只有此條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推定為其有過錯,由施工人承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施工人應盡的法律責任就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這兩項責任是施工人必須同時承擔的,並且同時要求設置的施工標誌和採取的安全措施能夠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施工人的施工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一説本身是一個哲學概念,是指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此民事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就是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是由於侵權行為人的自身行為或者未盡到法律上規定的其應盡義務所引起的。在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只能是由於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或者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地面施工導致人身損害的時候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賠償,賠償的費用包含了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以及誤工費用等等。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進行賠償,協商不一致的時候再進行起訴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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