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損害糾紛責任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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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面施工損害糾紛責任如何確定?

地面施工損害糾紛責任如何確定?

地面施工緻害的,屬於施工方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擔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緻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誌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誌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設置的標誌或採取的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防止事故發生的程度。其應達到的程度不僅一般正常行人、車輛足以識別並採取預防措施,而且應保證通行的盲人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的措施、設置的標誌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並應承擔刑事責任。

(四)必須造成他人損害

他人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單位的成員。施工單位的成員因安全措施不當、標誌不明顯受到損害,屬勞動保險賠償問題,非侵權行為責任。

(五)必須有因果關係

即受害人的損害必須是因施工人設置標誌不明顯或沒有設置標誌,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種因果關係,為相當因果關係,即依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認為有因果關係為設定標準。如無因果關係,施工人不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並採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損害即可。當然,這裏的推定過錯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主張免責,而只能以其設置了明顯標誌或採取了安全措施作為抗辯事由。

二、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麼處理

地面施工侵權糾紛,現大都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於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願做出讓步前題下。

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於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只要當事人合同約定或發生爭議後達成補充協議可以將爭議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案值不論多少,仲裁機構都會受理。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説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如果是施工方沒有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沒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人員傷害的,那麼是需要由施工方承擔致害責任的,如果是個人行為導致的,那麼個人承擔責任,如果我們是遇到了相關的侵權情況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因地面施工行為造成的致害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傷害的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還需要由事故鑑定部門根據實際的現場勘查結果進行鑑定處理,後期的賠償也是基於實際造成的傷害後果來進行處理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地面施工緻害責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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