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處理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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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無過錯方以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怎麼處理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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