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緻損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一、地面施工緻損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地面施工緻損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地面施工緻損行為如果認定屬於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則應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也就是地面施工緻損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面施工緻損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地面施工必須是處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場所。因為這些場所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一般都是民眾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從這些地方經過的人流量往往比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眾傷亡,而且受到損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責任,對此類民事侵權行為並未按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是對施工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他人受到損害的事實必須是因為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對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即施工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法律義務的責任,因為只有此條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推定為其有過錯,由施工人承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施工人應盡的法律責任就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這兩項責任是施工人必須同時承擔的,並且同時要求設置的施工標誌和採取的安全措施能夠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施工人的施工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一説本身是一個哲學概念,是指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此民事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就是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是由於侵權行為人的自身行為或者未盡到法律上規定的其應盡義務所引起的。在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只能是由於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或者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綜上所述,因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承擔,是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為條件的,也就是説,如果施工人已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客觀上已盡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除責任。但是,若地面施工人所設置的警示標誌和採取的安全措施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構成違反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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