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緻人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道路施工緻人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道路施工緻人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先協商處理,無法協商只能起訴解決。在施工過程中毀壞道路,並沒有設立安全警示標誌,造成行人受傷的,由施工方承擔侵權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緻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人身損害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一方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人身損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法傷害人賠償損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此類訴訟,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什麼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證明材料。

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鑑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

3、要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准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

4、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

5、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提供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住宿費發票,出租車費一般不予賠償。

6、其它還需要的證明和證據。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是發生了道路施工導致人有損害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是施工方的責任那麼施工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施工方已經做好了相關的提示牌,當事人還故意而為之的話,那麼施工方可能會因此而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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