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用人主體資格出工傷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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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用人主體資格出工傷怎麼賠償?

一、無用人主體資格出工傷怎麼賠償?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情形除外。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特殊情形下工傷的賠償主體

1、有用人資格的企業發包工程,承包人聘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

工程發包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承包人具有用人資格和資質(也就是平常説的“兩照”即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執照),承包人的職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工傷損害賠償應由承包人承擔;第二,承包人沒有用人資格和資質發生工傷,應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2、企業以自己名義為無證照個人提供場所和條件發生工傷。

無證照個體生產經營單位以企業的名義對外聯繫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且其生產經營活動接受該企業的具體管理及制約。該無證照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應視為該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事故單位為企業。所以,提供場地和條件的企業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工傷。

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或合夥)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法人,但屬於單獨核算單位,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法人或有證照的個體工商户,若其生產經營活動完全脱離了出租方或發包單位而自主經營,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成組方或承包方為事故單位,否則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上述覆函中的事故單位就是工傷賠償主體。

4、企業被分立、合併、轉讓或勞動者被借用期間發生工傷。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故此種情形承繼單位是工傷賠償主體。對於被借用發生工傷的,職工被借用期間收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用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也就是説勞動關係所在的單位是工傷賠償主體。

5、勞動者由原企業調至新企業發生職業病的。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所以,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轉換企業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在新企業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轉換時沒有進行職業病檢查,無論職業病是由於在原企業工作導致的,還是在新企業工作導致的,都由新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新企業能夠證明在其所提供的工作條件下,職工不可能患職業病的。

《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保障受傷害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目的,從各方面保障職工實現其權益。這也是工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的宗旨的體現,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護自己的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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