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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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這就是原告必須是行政相對人。

原告主體資格

行政訴訟法解釋作了擴大: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可見原告標準已從相對人資格論到法律上利害關係標準的轉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與行政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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