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中本人工資無法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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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中本人工資無法證明怎麼辦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賠償中本人工資無法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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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中本人工資無法證明怎麼辦
一、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按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適用核定費率繳納。
工傷職工主張差額補償,沒有工資單的,工資卡流水可以作為證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作為證據。
二、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繳費補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時間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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