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賠償處理後安監部門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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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事故賠償處理後安監部門應該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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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事故應該怎麼處理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職工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負舉證責任:有勞動合同的,提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提交證明材料,如工資條、銀行卡等工資報酬領取的證明或者是單位同事的書面證明。

6、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仲裁解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7、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8、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9、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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