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認定期限延誤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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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認定期限延誤情況説明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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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職工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為30日。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發生事故之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並且不能超過期限,受害者要在一個月內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單位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之後可以得到一定的佩服,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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