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女職工孕期合同到期順延説明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國家相關法律明確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勞動部門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實際情況出發,又做了補充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企業女職工孕期合同到期順延説明如何規定?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許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都對保護懷孕婦女職工作了規定,賦予了懷孕女職工的法律權利,概括起來説,懷孕女職工有以下的法律權利:

1、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3、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4、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於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中對三期女性合同順延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基本上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以後自動就順延了,所以也不需要女職工再專門去補籤一份新的合同,等到整個孕期全部都結束了以後再籤新的勞動合同即可。懷孕以後的女職工除了要了解一下,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順延的這個問題以外,也要清楚自己的公司所享有的一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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