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打架不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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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班時間打架不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打架不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打架不是因為工作受傷,不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只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第(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賠償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説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只有那些正常從事工作內容的職員,在上班時間、上班場所受傷的才會被認定為是工傷,對於那些在上班時間,與其他職員發生糾紛實施打架行為受傷的,不屬於工傷的範圍,此時即使受傷也不會得到賠償,相反會受到公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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