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糾紛施工場地算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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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場地發生糾紛要看糾紛的原因,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處理,如果糾紛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糾紛施工場地算誰的責任?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緻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誌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誌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設置的標誌或採取的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防止事故發生的程度。其應達到的程度不僅一般正常行人、車輛足以識別並採取預防措施,而且應保證通行的盲人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的措施、設置的標誌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並應承擔刑事責任。

(四)必須造成他人損害

他人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單位的成員。施工單位的成員因安全措施不當、標誌不明顯受到損害,屬勞動保險賠償問題,非侵權行為責任。

(五)必須有因果關係

即受害人的損害必須是因施工人設置標誌不明顯或沒有設置標誌,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種因果關係,為相當因果關係,即依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認為有因果關係為設定標準。如無因果關係,施工人不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並採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損害即可。

在建築施工的糾紛處理規定中,施工現場的事故發生後,現場施工單位是事故報告第一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如果現場施工單位是法人單位的,此時是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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