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治療期引發其他病的醫療費是否可按照工傷報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因工傷治療期引發其他病的醫療費是否可按照工傷報銷

一、因工傷治療期引發其他病的醫療費是否可按照工傷報銷?

不可以,工傷休養期間患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休養期間,患病的,應當按照因病待遇辦理,停止工作治療疾病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住院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職工本人按照規定的比例共同分擔,門診費用自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工傷期間是否有工資?

員工在患病住院期間是有工資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因工受傷符合工傷醫療待遇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住院期間單位應發基本工資,此外待遇,提供《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供你參閲: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其實,在工傷治療期間又引發其他病症的這種情況是很複雜的。有些可能是在做手術期間引發的其他病症,只要其他的病發症和此次工傷事故是無關的,產生的相應費用就不是由工傷保險機構承擔的。如果病發症經醫院證明是和工傷事故有關的話,醫療費就應該按照工傷事故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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