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通過法院做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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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通過法院做工傷認定?

一、可不可通過法院做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工傷認定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經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為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在企業中上班,付出勞動的同時,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同時應該在工作的過程中得到必要的健康的安全的工作環境。不管是工作過程中還是在上班的路上發生的傷害,都屬於工傷的範圍內,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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