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相關法律法規都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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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相關法律法規都是怎麼規定的

平時大家肯定不會詳細的去了解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但實際上遇到工傷以後,我國關於工傷認定的最重要的法規就是工傷保險條例。員工本人只要詳細的瞭解過工傷保險條例以後,就知道如何依法處理自己的工傷維權的事宜。當然,大家也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來了解一下,工傷認定相關法律法規都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認定相關法律法規都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認定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門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要提交的材料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工傷認定受理及審理的期限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具體的為大家介紹了一下工傷認定的期限和申請部門,以及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您是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的話,雖然規定的是一年之內,但還是建議您提早申請工傷認定比較好。工傷認定的受理部門是當地的社保局,至於提交的材料,這每個人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您當面到社保局諮詢工作人員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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