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時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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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工傷認定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一個話題。也正是因為工傷認定他的專業性比較高,因此都需要到專業機構來進行申請鑑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於工傷鑑定其實是有48小時限制的這樣一個規定。很多人想知道48小時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那麼下面為大家詳細的介紹。

一、“48小時”限制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48小時”的限制卻在實踐中引發了一些列問題,公交車司機王某也並非因搶救“超時”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第一人,在此之前,江蘇、深圳、四川等地都出現過類似案例。如江蘇女教師李某上課時突然暈倒,後搶救無效逝世,醫生稱或受長時間的勞累所致。丈夫為其申請工傷,當地教育局不同意認定,稱按國家有關規定,李某的情況不屬於工傷(亡)認定範圍。又如,2008年8月10日凌晨六點,青島鋼鐵廠鍊鋼一分廠耐火車間職工楊某被發現倒在工作崗位上,當時懷疑是中暑被工友送到青島鋼廠職工醫院,經檢查為突發腦出血,出血量達60ml以上,病情危重,後來轉院到市中心醫院,但是中心醫院不能做開-手術,又轉至青醫附院手術,至今昏迷不醒,青島鋼鐵廠以雖然職工是在廠內發病,但是在48小時之內並未死亡為由,不予認定工傷,且不承擔一切責任。

另外,在職工家屬放棄治療,亦會引起爭議。如南通張某案。2007年9月14日上午8時左右,張某在南通某服飾有限公司包裝車間工作台邊,因病突然昏倒,被送往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繼發性腦室出血、左側大腦動脈瘤有破裂可能。張某被安排住院治療,至9月15日20時左右,醫院經過診斷確定張某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張某丈夫李某與親屬協商後決定放棄對張某的搶救,同日22時10分左右,張某死亡。李某於2007年10月26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李某送來的工傷認定申請,於2007年12月24日作出了對張某的死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書》。南通某服飾有限公司不服,在行政複議後,以張某親屬拒絕治療致張某在48小時內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等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甚至有單位為了使職工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標準,而對職工進行無效搶救,拖延過48小時。

問題出現後,大家普遍將質疑聲指向了《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的立法問題,認為“該規範的實質缺陷在於對”生命“和”社會保障“價值的錯誤排序”, 質疑規定中的48小時是否有法律和醫學依據?是否有利於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的立法本意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大家的質疑聲集中體現在對“48小時”的規定的不理解上,認為這個“48小時”的規定不合理,如果48小時沒有死,第49小時死亡了,能否認定工傷,有的甚至説是如果第48小時01分死亡,難道就不認了。從而認為該條款的規定不具科學性,甚至不人性。但筆者認為,客觀地看,該條款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羣體的保護精神。對勞動者而言,“病”和“傷”的保護一般是屬於不同的法律規範和政策調整範疇的,《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生傷害的情形,而疾病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範圍。立法者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範疇,雖然限定了一些條件,但這樣的立法即使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時”是立法者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但“48小時”卻又確確實實地引發了許多問題。

三、如何解決問題

1、完善規範。有人提出取消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直接規定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筆者認為擴張的範圍過大,有矯枉過正之嫌,難免發生勞動者上班時間請假就診,進而住院治療發生死亡的情形,不太利於對用工企業以及國有資產的合理保護。法律專家們更傾向於作出例外規定,使之與原則性規定相互配合,擴張規範的涵蓋範圍,比如規定“但書”:經搶救後依賴呼吸機等輔助設備維持生命的,不受48小時的限制。這更有利於生命保護與工傷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運行。

2、在執法、司法中解決問題。法律能夠修改的可這似乎對於像本案中的王某來説已經為時過晚。實際操作中,執法或司法部門往往是“因陋就簡”,沒有從立法的本意多家思考,僅僅是從技術的角度簡單的衡量,似乎是百分百的正確,但是卻使得法律的適用遭到了扭曲。工傷認定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只是個時間的概念,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麼,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與工作時間或強度有一定的關聯,則不論搶救的時間是多長,都沒有違背立法中視同工傷的本意。現實生活中,可想而知,同樣的的突發疾病的情況下,患者處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交通條件、不同的救治醫院、不同水平的醫生、不同的天氣等等,都可以導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豈是一個時間長短就可以判斷的?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48小時來進行工傷認定主要他指的是如果勞動者,他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而且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其實這一個規定,他主要的立法目的當然是為了保護弱勢羣體,也就是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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