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上報那天算不算3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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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上報那天算不算30天內?

工傷上報那天算不算30天內?

算在內,用人單位申報員工工傷,過了三十天也能去認定。

因為用人單位無法出示交通事故認定書導致勞動者工傷認定期限超出,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期限內,時間過了半年也可以去認定工傷。如果出現無法認定工傷的情況,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全額賠償相當於工傷賠償金額的錢。

用人單位應該告知工傷認定機構具體原因,如果是確實不是因為傷者自己原因是不算超出工傷認定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發生,員工可以獲得待遇,但是前提條件是需要單位到當地的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以也是單位來準備材料,且有一個時間規定,需要工傷發生的三十天之內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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