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正式不上班那天不給算工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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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職是正式不上班那天不給算工齡吧

辭職是正式不上班那天不給算工齡吧?

勞動者辭職後,應當辦理工作交接,因此辭職不是不上班那天不給算工齡,而是和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後,才開始不算工齡。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在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還有勞動者也應當和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還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所以辭職之後,不是正式不上班那天開始不給算工齡,而是在正式離職之後,就開始不算工齡了。

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在辭職後,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辭職情況是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辭職時,勞動者應當和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然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還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所有應當在正式離職之後才開始不算工齡,而不是從正式不上班那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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