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與參保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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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與參保有關嗎?

一、工傷認定與參保有關嗎?

發生工傷事故以後,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最終的鑑定結論,享受相應傷殘等級的工傷保險待遇。 建議聯繫律師攜帶相關材料見面諮詢,以便詳細瞭解法律流程、享有哪些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委託律師提供解決方案、計算賠償金額等。

二、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辦法

的確,和原規定相比較,新規定明顯放寬了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範圍。根據原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首先,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隨着工時制度和運輸工具的多樣化,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的立體化,從業人員在上下班時間和路線的選擇上,有了越來越多的彈性空間。其實,儘管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時間和路線上的限制。

其次,新規定不再強調“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原規定從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新規定按照“工傷者無過錯”的國際慣例,取消了以上的責任限制。即使從業人員發生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並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及其工傷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據此,無證駕駛、醉酒、故意卧軌撞車等造成事故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三,新規定不再強調“道路交通”。這裏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義。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新規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爭議。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雖然新規定明顯放寬了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範圍,但是仍然保留了一個重要的實質性條件,即必須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如果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傷的,那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在確定勞動關係前的程序是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雙方的利益才算真正被保障,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勞動合同中就包括勞動者工傷的處理內容,也有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條例,以備不時之需,這些方面應該在一開始就被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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