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必須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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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必須要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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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是否必須要做

如果認定為工傷後,經過醫療治療後,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 ,則可以不用做鑑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鑑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文件才算數。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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