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必須先做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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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必須先做鑑定嗎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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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爭議必須先仲裁嗎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些規定,都明確了職工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先經過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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