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嗎?

在遭遇工傷事故時,許多人都已經知道了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肯定有人會問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嗎?其實申請工傷認定也是有期限的,下面為大家簡單説一下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如果超過了工傷認定的期限該怎麼維權。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期限

申請工傷認定超期限的話,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職工受傷後不積極履行這項義務,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那麼由此引發的後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所以當職工遭遇工傷時不僅要知道如何進行工傷認定,還要知道工傷認定有期限嗎的問題。綜上所述,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時可申請時限延長,如超過規定時日用人單位要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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