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再次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什麼?

我國的對工傷認定有着嚴格的規定,工傷在工作中受到身體損傷的情況,一般都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身體健康損失,工傷就是在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不受太大的損失,而工傷需要進行申請認定,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請,否則不予受理,那再次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單位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單位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為1年。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二、職工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職工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為30日。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發生事故之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並且不能超過期限,受害者要在一個月內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單位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之後可以得到一定的佩服,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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