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認定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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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認定工傷嗎

沒有勞動合同認定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提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認定條件的證據,首先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需要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用人單位發放的可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考勤記錄,工作紀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職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須提供一種材料,供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巧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

怎樣認定為工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認定需要在勞動合同的基礎才能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法律上的保障,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處理方式需要在有關的法律的基礎上,這樣自己的問題解決就會有着重要的意義,但是需要自己注意其中的細節,儘量減少自己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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