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評殘可以去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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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不評殘可以去上班嗎?

工傷不評殘可以去上班嗎?

1、員工工傷,在康復之後就是需要到單位上班的,和是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是沒有關係的。

2、在滿足一定勞動能力鑑定受理條件之後才能進行鑑定,需要一定期限的醫療期,而員工在未達到醫療期的期限時已經康復,那麼就需要上班,在醫療期滿足之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後傷殘等級還沒有評出來,按醫療機構證明應當恢復工作的必須上知班。

3、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道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4、停工留薪期按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有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經醫療機構或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的健康狀況不需要繼續休息治療的,無論鑑定結論是否出來,必須恢復工作。應當恢復工作不恢復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限期恢復工作,限期內不恢復的,應當按曠工處理。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工傷鑑定的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因此,這對於勞動者來説是很重要的一點,只有通過申請工傷鑑定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用人單位需要清楚的問題,我們需要在工傷發生之後按照法律的流程來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醫療的期內職工的工資待遇不變,醫療結束,應當到醫療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提交出院證明,並繳納200元鑑定費,15日內鑑定完畢,申請工傷鑑定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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